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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在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22-09-19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如下。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

 

(2)第 2 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按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1列及第2列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因此,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在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社保单位缴费部分不需要加入到“工资薪金支出”中填报而应该在“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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