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年满60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政策执行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