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创易成企服 发布时间:2021-12-23 浏览 :次
近期,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税务君在后台也看到不少关于契税的咨询,例如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等,今天,税务君就整理了一期咨询量较高的热点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答: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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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明确,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因此,纳税人的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选择房屋进行补偿时,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据此,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非住宅税率计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蔡甸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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