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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来自:创易成企服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 :

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1月13日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依据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业协会章程,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自律管理、自我服务,并使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引导党员,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设立及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行业协会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政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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