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
01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02附2020年5月-12月最新版纳税申报征期日历
5月: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6月:申报纳税期限截止6月15日,3月1日到6月30日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清缴。
7月:申报纳税期限截止7月15日
8月: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9月:申报纳税期限截止9月15日
10月: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11月: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12月:申报纳税期限截止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