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创易成企服 发布时间:2022-08-10 浏览 :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三条:“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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